山东威海中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坚定重整理念 助力“病企”新生


——山东威海中院关于破产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以期找准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推动清理僵尸企业、加快市场出清、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提供有效途径和法律支持。


一、案件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


2010年1月至2016年2月,威海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09件,其中破产清算73件,占67%,重整36件,占33%;共审结36件,其中破产清算28件,重整8件。(见图一)


1.破产企业类型多样,私营企业占比最高。以自然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大幅上升,国有企业比重下降,还出现了外资企业、非企业法人民办学校破产等新类型主体。


2.类型以清算为主,重整大幅增加。案件仍以破产清算为主,但自2010年起重整案件逐年增加,2015年达到22件;同时审结重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见图二)


3.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大量出现。房地产企业、大型造船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及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件频繁出现,负债数额巨大,涉及大量职工安置、购房业主利益保护等社会性问题。


4.破产衍生诉讼大幅增长。出现大量劳动争议、债权确认、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等衍生诉讼案件,受理总量达382件。


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1.依靠党委,扎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企业破产涉及的诸多问题单靠法院自身无法解决。在党委支持下,较好解决了土地收回、置换、改变用途等资产处置,以及烂尾楼复工、职工安置、税收减免、寻找重整投资人等难题。截至2016年2月,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重整成功,盘活企业资产18.98亿元,3000余名职工免于下岗,4000余名购房业主的利益得到维护。


2.规范审理程序,提高审判质量。威海中院制定了《破产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破产重整案件立案审查听证规则》,下发辖区法院参照执行。一是严格立案审查,依法受理案件;二是依法指定管理人,为企业选好“管家”;三是公开审计评估机构的产生方式和工作流程;四是及时解除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五是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职能作用;六是严格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程序。


3.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效果。一是建立重整专家论证机制,在裁定重整前,形成初步的专家意见书,为重整受理提供决策依据;在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形成最后的专家意见书,为重整计划的批准提供依据,切实提高重整成功率。二是建立债务人自营和管理人管理相结合的重整企业管理模式,防范经营风险。三是建立政策宣传和矛盾疏导机制,预防和化解矛盾。四是完善重大案件审理机制,保证不出纰漏。


4.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要求管理人出具违反善管义务和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建立管理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门报告制度;实行定期排查制度,指导管理人每月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诉求;建立协调会制度,定期召开由政府部门、法院、管理人共同参加的协调会。


5.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一是及时清偿职工债权,降低职工债权受偿成本。二是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坚持财产处置与职工安置相结合, 2010年至今,共妥善安置职工7000余人,解决职工再就业2000余人。


三、破产审判工作中面临的困难


1.破产费用严重不足。破产企业普遍缺少自有资金,资产处置的滞后性导致破产费用严重不足,案件审理中的公告、送达、财产调查、审计、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以开展。


2.破产财产变现难,债权清收难度大。一是资产评估值与变现脱节,拍卖难以成交;二是很多企业缺少正规的土地出让手续,存在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导致无法处置;三是破产企业债权普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缺少证据、债务人地址、联系方式记载不详或根本没有记载等问题,债权清收难度很大。可分配破产财产减少,清偿率降低,案件长期不能审结。


3.大量衍生诉讼拖累审判进程。很多衍生诉讼须经过一、二审或执行程序,周期长;有些衍生诉讼没有期间限制,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可能发生,导致审理工作停滞,严重拖累审判进程。


4.新类型破产案件数量多,审理难度大。房地产企业、大型造船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等新类型案件数量多,这些案件一是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存在大量私贷公用、互相担保、交叉担保和高利贷情形,审查确认难度大;二是缺少法律依据和案例参考,在法律适用、程序操作、文书制作等方面都缺少明确的依据和参照样本,法律适用困难。


5.债权人、职工诉求难以全部满足,极易产生不稳定因素。部分债权人和职工期待过高,认为法院应当为其解决债权清偿和提供生活保障,一旦不能实现,引发上访和群体访。房地产企业涉及大量购房业主和农民工利益,以及数额巨大的高利贷债权,有的长期不能交付已售房产,有的将抵押房产大量售出、一房二卖或数卖,有的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利贷债权不能实现导致非法索债行为增加等,矛盾积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6.金融债权数额高,受偿率低,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受理的109件破产案件金融债权总额高达638145.86万元;已审结的36件破产案件金融债权总额达221525.03万元,但受偿总额仅为71883.62万元,清偿比例仅为32%。虽然大部分金融债权都有财产抵押,但由于资产评估值虚高及市场因素影响,造成担保财产实际变现价值明显低于抵押时的评估值,再加上延期受偿的利息损失,金融债权损失巨大,形成大量不良贷款。


7.企业重整“再生”难度大,破产清算比例高。为防止企业滥用重整逃避债务,破产法在重整程序的期间设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限、债权人会议表决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等方面,作出比清算程序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尽快确定重整方、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表决。但很多破产企业缺乏行业优势或信息不通,长期找不到合适的重整方,导致逾期不能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的重整计划草案得不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最后被宣告破产。全市法院审理的重整案件中有4件已转入清算程序,更多的企业则是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8.审判力量不足,管理人水平不高。两级法院虽然都有专门的破产合议庭,但其主要工作是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破产审判力量严重不足。还存在考核机制不科学、影响法官办理破产案件积极性,以及合议庭成员变动频繁,工作衔接不力等情形。对辖区内管理人的指导、培养、考核和管理均不到位,管理人整体水平亟待提高。


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的建议


1.提高认识,坚定理念。充分认识处置“僵尸企业”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坚定重整理念,将法院当作医治“病企”的医院,积极收案诊治;坚持多重整、少清算,对“僵尸企业”分类评估,分别处置,对能救治的企业进行重整、和解,不能救治的企业及时破产清算。


2.建立并完善“僵尸企业”清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困难企业整理识别”机制,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门别类,分别采取兼并、重组、自行清算、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进行清理,法院积极提供法律建议,做好程序衔接。二是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办、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和法院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产业政策、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服务等问题;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破产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职工或债权人上访、财产毁损、刑事犯罪等事件;建立重整工作推进机制,由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和同行业大型企业参加,根据重整企业的特点,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多方寻找重整合作伙伴,并提供各项政策支持,提高重整成功率;建立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发布,对重整成功的企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重建企业信用记录。


3.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一是依靠党委由政府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职工安置的主要责任,法院协助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二是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提高职工对失业的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三是依法保障职工债权实现,对职工债权统一审核标准,指导管理人对职工债权及时确认,及时清偿。


4.设立破产审判专项资金,保障程序推进。一是从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和破产企业的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拨付;二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收费高低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专管,专款专用,用于支付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


5.完善审判机制,提高审判质效。一是加快审判进程,依法缩短管理人指定、接管企业、债权审查确认、审计评估期限,合理简化债权人会议程序,采取与债权人会议同步的网络表决或通过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便利方式进行表决等。二是做好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工作。三是完善机构,提升能力,设立专业的破产审判庭,保证破产审判组织的专业性和人员的稳定,提升法官依法裁判、化解矛盾、处理应急事件等综合能力。四是建立“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将企业重整相关信息资料向社会公开,广泛征集投资人和重整方案,着力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五是建立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入册、定级、升级、降级、除名等制度,建立起有进有出、有升有降、各级管理人之间健康流动的动态管理体系,提高管理人整体工作水平。


(课题组成员:王树远  李慧东  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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