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预重整案:2千万元急救金撬动负债18亿元房企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07-22 | 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续建项目完成主体工程、房产预售也较为顺利……眼见着“东田·怡丰城”又“活”过来了,唐慧农长吁一口气,满是成就感。


谁能想到,竟是2000万元的急救资金撬动了这个负债18亿元的房企?而这背后,更与我省法院一项预重整机制创新有关。


这个位于杭州地铁1号线翁梅站地铁口的房地产项目,曾是领跑的销售大热楼盘,2014年一年就卖出上千套房子,可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从2015年3月就开始处于停工状态,项目一度烂尾。


此时,项目所属的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超过100%,资不抵债,且受公司债务诉讼影响,全部银行账户均被冻结,项目土地被查封,大部分项目未售房均被查封或抵押,其开发、预售行为已无法正常进行。


走投无路的怡丰成公司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在业界引发轩然大波。


“当时,这个项目的已知购房人达1200余户,其他各类包括建设工程款债权人100余户,初步了解的债务规模约18亿元,如此众多的购房和农民工,曾多次群访闹访。”余杭法院受理此案后,该案审判长唐慧农回忆道。


可以说,一旦重整失败,一大批上下游企业可能因此倒闭,如若处置不慎,极有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


怎么办?是选择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是否有更好的处置方式?


为赢得重整时间,余杭法院根据省高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的相关规定,借鉴市场经济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根据怡丰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对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进行了“预登记”,初步确定待相关条件成后再行及时裁定受理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选任的管理人在前期预重整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后续工作。


“这种模式就是预重整机制。”省高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也成为浙江省首例创新适用预重整制度的重整案。”


问题来了,什么是“预重整”?


一般认为,所谓预重整,就是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前,就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的一种困境企业拯救机制。“这就打破原有的破产法理念,让困境企业与债权人自主协商,通过再建型债务清理实现企业重生。”余杭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孔政说,“可以说,预重整是重整的缓冲期,法院也可借此摸清底数,为重整成功赢得时间。”


那预重整与大家比较熟悉的重整、还有庭外重组,都有什么区别呢?


杭州中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施迎华认为,重整制度的设置就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避免企业破产倒闭对经济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减轻社会损失,事实上,预重整制度与重整制度具有同样的设置目的,即以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为目标,区别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分配受偿和债务人清算消灭,预重整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合力拯救债务人,实现各方共赢。


而且,预重整制度的本质是将法庭外的债务重组向后延伸至司法程序,同时也将传统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及债务人信息披露等核心步骤,移至正式的司法程序开始之前。


这意味着,预重整程序离开了重整程序只能称之为庭外重组,预重整制度价值的实现离不开重整程序的法律保障。


拉个表格,看得更明了。


说回本案。


为什么对这个怡丰成公司创新引入预重整机制呢?


不得不说的是,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集中了破产债务人的各类利害关系人参与,破产案件容易具有涉众性特征,而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涉众涉稳问题则更加典型。


而另一方面,怡丰成公司最初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时,部分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存在异议,而债务人自身也未做好进入重整程序的准备工作。


“怡丰成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并不成熟,若此时裁定破产重整,债务人或管理人有可能无法在6个月这样的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可能性微乎其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重整重组部律师李斌告诉记者,“而预重整能够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沟通平台搭建优势,在余杭区防化处置办的支持下,在正式破产重整之前先行达成续建复工方案,是怡丰成公司有序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基础。”当时,怡丰成公司的最大债权人作为主召集人建立了联络协商机制,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聘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为怡丰成公司预重整工作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开展预重整工作,以实现怡丰成公司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拯救困境企业重生的目标。


孔政认为,该案件的特点在于债危企业唯一资产为一处已停工的房产项目,且项目已预售一半,如就目前的在建工程进行传统的资产处置,一则就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存在较大的处理难度,二则以在建工程形式处置资产将导致变现价值较低,债权人受偿比例极低,经预测可能连抵押权人抵押债权都很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将血本无归,且在预售中已支付购房款的业主更将面临财房两失的局面。反之,如重新进行融资,对停工项目进行续建,完工后不仅对于全体已付款业主可以完成交房,在剩余房源再次销售的基础上,也增加了其他债权人的可分配财产,发挥了企业剩余资产的完整价值。


虽然怡丰成公司预重整案,也是省级府院联动机制在余杭的创新实践,可预重整初期的协调谈判工作可谓是困难重重。


众多购房人对怡丰成公司失去信任,其他如建设工程债权人、借贷债权人也有着各自不同的诉求和担心。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最优质可行的方案和耐心的协调沟通,方能寻求债权人意见的统一。


在取得债权人意见相对统一的前提下,预重整期间的召集人在区防化处置办、属地街道等的大力配合下,一方面厘清怡丰成公司债权债务情况,为后续资产评估及制订重整计划提供保障,另一方面积极寻找资金来源,为尽快续建复工创造条件。


很快,经各方多次协商,怡丰成公司与杭州银行余杭支行于6月29日初步通过融资方案,杭州银行余杭支行同意为“东田·怡丰城”项目融资2.2个亿。同年7月20日,“东田·怡丰城”项目初步确定向杭州银行融资2.2个亿。


而事实上,在怡丰成公司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管理人团队经过努力,仅仅用了2000万元的首期资金,就让这个项目的建设又开始正常运转起来。


随着2015年下半年楼市的好转,“东田·怡丰城”这个曾经的销售热盘的气势又展现出来了,在2016年6月14日恢复销售后,预计将于明年8月底前交房。


“据账面审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怡丰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直接破产清算,普通债务清偿率很可能为0。而引入预重整机制后,清偿率应该会有较大提高。”唐慧农说。


换言之,2000万元的急救资金撬动了这个负债18亿元的房企。这也是令该案审理团队、预重整期间的召集人、管理人团队和当地政府感到欣慰的地方。


这里,其实还有一个处置时效提升的问题。


在处置风险企业时,时间长是企业重生的一大障碍。怡丰成公司的处理案件快时效让身陷囹圄的风险企业看到了快速抽身的希望。


因为在正式司法破产重整程序中,选任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将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周期。同时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向相关人调查询问、与各主要债权人协商、与重整融资方协商,最终方可制定出可行的重整计划。这一过程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而在怡丰成公司的处置案件中,预重整通过前期梳理困境企业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谈判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召开已知债权人会议等一系列工作,降低随后的重整程序给困境企业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有效缩短困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审理时长,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和破产重整的成功率。


“无论债危企业基于何种原因最终面临破产程序,其企业资产价值的流失或贬损终有一个过程。往往当一个债危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时,其资产价值经过长期的亏损经营或是其他原因的流失、贬损早已所剩无几。而如果在企业经营不善,资产大幅缩水的初期及时介入,遏止债务企业的资产流失情况,则有利于及时面对企业破产原因,减少企业亏损,给予债危企业更多的清偿能力或重整可能。”智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恩说。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在破产实务界,“预重整”是一个又新颖又模糊的程序,新颖在于其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模糊在于目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该制度,两大特性直接导致预重整实务操作难度较大。虽然在与破产重整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预重整。但是,由于实践的需要,“预重整”往往超前于法律规定出现。


比如,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五种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预重整推迟了正式破产立案的时间,可能导致原本符合破产撤销条件的行为因为破产撤销期间经过而无法撤销,进而损害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这是预重整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风险。


不过,有人认为,实际上破产案件就现实条件下来说也不是申请马上就立案。相反的,经过预重整以后反而能够加速破产的立案程序。



来源: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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