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重整律师:重整是不是必须以破产申请受理为前提?破产重整后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利清收破产人的外债?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12 | 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1、《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而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即,如果直接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裁定受理后则进入重整程序;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也可以转入重整程序。


2、《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重整的计划由债务人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自行负责清收外债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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