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重整律师: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广州中院率先破冰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06-24 | 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重整两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审结。据悉,上述两案是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审结的案件,也是广州中院第一次采取强裁方式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件。


案件起源于香港的一纸临时清盘令。2013年7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布对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再生)(港交所编号:00773)临时清盘令。之后,中金再生在大陆地区的多家第四级子公司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公司债权人的恐慌。为了避免公司经营崩溃、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多家银行债权人联合组成“银团”协调统一主张债权,并相继在广州、天津、中山、江阴、上海、武汉等地对中金再生的多个第四级子公司提出重整申请。


广州中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后,于2014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重整两案,指定北京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两公司管理人,并于2015年4月29日裁定批准两公司的重整计划。截至目前,两公司经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清偿,股权过户至重组方名下,两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企业全面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至此,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在广州中院率先破冰,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顺利破茧重生。


据介绍,广州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探索并实施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举措:一是保存企业有生力量。为了减少重整程序对企业的影响,避免人力资源及客户资源的流失,法院批准了管理人的工作方案,允许两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薪酬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留用企业全部职工,同时与企业原有客户保持良性沟通,减轻或消除客户对重整程序的恐慌心理,为两公司重整成功打下基础。


二是善用“银团”特殊优势。两公司的绝大多数债权人均为银行,并自发组成“银团”。法院与管理人利用“银团”的特殊优势,集中听取债权人利益诉求,争取到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与配合,大大提高了重整效率。


三是确保临时清盘人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尊重临时清盘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会权等合法权益,对于香港地区法律赋予临时清盘人的特殊权利,以解释疏导为主,尽可能取得临时清盘人的理解与支持。


四是引入新的资金源泉。鉴于两公司已无法正常经营,法院与管理人积极引入外部重组方——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组方同意在股权变更前注入巨额重整资金,双方并就债务清偿、职工安置、企业后续经营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五是依法强裁排除重整障碍。由于重组方要求两公司的股东让渡全部股权,导致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为了破解这一僵局,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不同主体的权益保障情况,强制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连线法官■


案件审结后,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余明永指出,上述两案的审结意义重大,就法律价值而言,两公司牵涉巨额金融债权,重整成功大大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有效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在法院裁定确认的58.96亿元债权中,金融债权高达57.79亿元,两案重整成功,令广州亚钢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1.89%提高至17.74%,广州亚铜则由4.58%提高至7.85%,而且普通债权中10万元以下部分获得全额清偿。这两宗案件在全国而言,是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中最先审结的案件,对其他关联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从社会效果来看,广州亚铜、广州亚钢是以绿色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两家关联企业,两公司以重整方式重生,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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