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清算律师: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更换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13 | 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方式


公司强制清算时,清算组成员的更换包括两种方式,即依申请更换和依职权更换。


1、依申请更换


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更换清算组成员。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构建的价值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清算组作为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其履行清算义务必须要对公司负责。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实际上通过自身资产权利的让渡而获得了公司权力。清算结束后公司的资产最终将分配给公司股东,股东作为最直接的利益人,当清算组成员不符合任职资格、不能忠实履行义务时,应当享有对其更换的权利。同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债权,参与公司财产分配,与公司清算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清算组成员不符合任职资格、不能忠实履行义务时,也应当享有对其更换的权利。但是,在公司强制清算时,清算组的成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公司清算,指定清算组成员是法院行使职权的行为,其作出的决定对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虽然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应当享有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权利,但在法律程序上,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更换清算组成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而无权擅自更换。


2、依职权更换


公司强制清算是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发生一定障碍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而开始进行的清算。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能否忠实、谨慎地履行清算义务,将直接决定清算工作能否顺利地完成。由于强制清算制度的启动通常是在公司自行清算出现一定的障碍时进行,因此,当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如果法院不予以监督很有可能导致公司清算由于各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仍然无法进行。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加强法院的监督。因此,相比公司的自行清算,公司强制清算时,人民法院除了通过权利人诉讼行使司法权而进行必要的监督外,还需要进行相对积极的必要监督。故本条司法解释亦规定,当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更换。


二、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职责是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通常情况下,为保证清算工作的持续顺利进行,清算组成员不会被无故更换。但在发生某些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依据本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清算组成员应当被更换: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清算工作的履行需要处理各种法律关系,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各种经济秩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或许制定了某些禁止性规范来对人们的行为予以调整。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被规制主体不得违反。故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或者行政规范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资格。同时,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成员作为具体执行清算义务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清算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外,由于清算事务的专业性,本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除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自然人参加公司清算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因此专业人员在丧失执业能力时,也丧失了担任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资格。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同时,公司强制清算的制度设计除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外,也必须要平衡其他主体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制度的构建才能公平地保护各方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制度的发展。因此,清算组成员在履行事务时,不得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清算组成员应被更换。


清算组成员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以及是否具备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等,直接决定了清算是否能够依法进行,以及公司债权人、股东等的利益是否能够依法得到实现。因此,本司法解释将其作为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条件,出现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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