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清算律师: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法律文书的规定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13 | 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审理强制清算的审判庭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受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允许或者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确认清算方案、确认清算终结报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于指定或者变更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延长清算期限、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对于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可参照企业破产清算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样式。


条文理解


人民法院各种法律文书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书和决定书的适用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了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法律文书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制作法律文书。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非诉案件。所以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使用的法律文书主要有: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函件等。但是,《民事诉讼法》或《公司法》对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使用以上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没有规定,本条对此予以了明确。


裁定和决定都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但本条规定了制作裁定书或决定书,这就意味着本条规定的这些问题不能采取口头的方式,只能用裁定书或决定书方式。


一、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规定。强制清算程序中的裁定书,亦属于民事裁定书,且一般属于不可上诉裁定书。


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本条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形,使用裁定。因此,受理清算申请的,制作裁定书。该裁定书不可上诉。


2、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条也明确说明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制作裁定书。但可以上诉。


3、驳回清算申请。《清算纪要》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制作裁定书。


4、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法律未规定制作裁定书或决定书。但准许撤回申请,将导致整个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属于程序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准许撤诉,制作的是裁定书。因此,本情形列入了制作裁定书的范围。


5、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驳回申请人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法律未规定制作裁定书还是决定书。但驳回撤回申请,将导致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继续进行,属于程序性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不准许撤诉,制作的是裁定书。因此,本情形列入了制作裁定书的范围。


6、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清算纪要》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可以依据清算组或者申请人的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没有规定财产保全制作裁定书,还是决定,但在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都制作裁定书。所以《清算纪》将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列入裁定的范围。


7、确认清算方案。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方案,是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规划设计,是清算程序的指导性文件。该确认行为是清算程序中的重大事件,引领清算程序的实施。所以,确认清算方案应制作裁定书。


8、确认清算终结报告。本条的清算终结报告就是指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是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特有的,确认清算方案后,强制清算程序将进入终结阶段,因此,属于程序性的问题,而且是强制清算程序的重要工作。因此,《清算纪要》列入了裁定的范围。


9、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进入扫尾阶段。所以,终结清算程序也是人民法院重大的程序性行为,应当制作的裁定书。


二、决定书的适用范围


决定书是人民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或非诉案件过程中对,对诉讼中特定的主体或诉讼进行中涉及程序问题的一些特定事项作出的法律文书。解决的事项具有急迫性,如不及时解决,则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书属于一律不得上诉的法律文书。决定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制作的决定书,由首都、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解决清算组的有关问题和排除清算妨害、制裁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制作决定。《清算纪要》规定,人民法院以下行为制作决定书:(1)指定清算组成员;(2)变更清算组成员;(3)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4)延长清算期限;(5)制裁妨碍清算行为;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文书有: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从决定书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决定书基本上是用于与清算组有关的行为。


三、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


“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条所列举适用裁定书和决定书未包括的行为。本条规定适用裁定书的9种情形和适用决定的5种情形,并未包括全部适用裁定书和决定书的情形;二是裁定书、决定书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公告、通知等。如《清算纪要》第8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充。。。。。。”出现这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


(一)本条未列举应当适用裁定书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因此,认可债务清偿方案是《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制作裁定书的情形。


(二)本条未列举应当适用决定书的情形


1、指定清算组负责人决定书。《清算纪要》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同时,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该文书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没有,是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特有的法律文书。


2、回避决定书。《清算纪要》第2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同意申请的,应当以决定书的方式作出。


3、终止清算组成员执行职务的决定书。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终止执行职务也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适用通知的情形


1、立案通知书。在收到申请人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后,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2、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清算纪要》第6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3、不召开听证会通知。《清算纪要》第9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可以不采用听证方式审查申请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但人民法院应当制作不听证通知书,且该通知书应当送达被申请人。


4、听证会通知书。《清算纪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5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


5、补充证据通知书。根据《清算纪要》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的,听证会再次召开可以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在听证会上通知补充,并记录在案,但有时可能在听证会中未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因此,这个通知书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适用。


6、书面审查通知书。《清算纪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7、缴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收费办法制作。


8、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向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的释明。《清算纪要》第28条规定,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人民法院应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该释明应当采取书面通知书的方式。


以上通知书的编号。根据《清算纪要》第3条、第4条的规定,在受理前用“(××××)××法×清(预)字第×号”,在受理后用“(××××)××法×清(算)字第×号”。


(四)函件


1、去函。如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中案件发现清算组不当行为的,向清算组发出纠正不当行为的函件。


2、复函。根据清算组、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而作出的答复。

 

四、“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参照适用破产文书


“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不仅包括本条前面规定的裁定书、决定书,而且包括通知书、函件等。只要是本条未列出的法律文书,都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律文书样式。


企业破产清算与公司强制清算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法律文书的样式也应当相似,可以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是参考适用不是照搬适用。参照主要在以下方面:


1、适用的范围。相同的问题,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法律文书适用裁定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就适用裁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决定书的,公司强制清算就适用决定书。


2、适用的样式。相同的问题,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裁定书样式,同样适用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决定书样式照样适用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制作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特定的法律文件制作,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在什么阶段使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阶段适用。如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清算报告被确认之后作出裁定,公司强制清算同样应在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被确认之后作出裁定。


4、在特定的阶段,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运行到一定的阶段,是否制作法律文书上,现有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未全面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未规定的,参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制作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同样需要制作。如清算组关于注销公司的登记申请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制作解除清算组职务决定书。参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对该问题需要制作《解除清算组职务裁定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运行到这个阶段时亦应制作该裁定书。


5、不仅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参照企业破产清算,清算组对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文书在格式上也可以参照。


但是,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样式也不能照搬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样式,制作文书时应当注意。一是案号有区别。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案号与企业破产清算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使用不同的案号;二是内容不同。破产清算与公司非破产清算有些内容是不同,应有所区别,不能照搬;三是制作的主体不同。如确认清算报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是由债权人会议确认,确认书是由公司债权人会议制作的。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是由人民法院确认,由人民法院作出;四是有些法律文书是公司清算案件特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没有的。如确认清算方案裁定,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没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与之类似的只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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