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解散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81条解散原因之一的,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可以提前解散公司。
公司申请解散阶段的具体程序为:
1、企业权利机构决议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决定提前解散公司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商投资企业在公司董事会作出提前解散的决议后,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并提交以下资料:(1)解散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4)所辖政府基层组织(如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的意见。
3、原审批机关的批复。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复。
(二)成立清算组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根据《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或董事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参加。董事会指定清算组人员的应制作委派书,并由董事签字确认。清算自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分别向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清算备案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成立之日即为清算开始之日。公司自成立清算组成立之日起正式进入清算程序,从此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确定清算开始之日的意义重大,其意义主要在于: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间纳入独立的会计年度,清算开始之日即为清算会计年度开始之日。
2、自清算开始后60日内,企业应向税务部门申报截止清算日前的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清算组应自清算开始之日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且60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如清算组未履行该业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清算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应自清算开始后10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15日内向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清算备案,15日内向海关申报并开始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销案手续。
(三)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已知债权人应以清算开始日前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有关账册上记载为准。公告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司清算原因,债权申报期限,清算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与核定
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债权申报,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报纸公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证明关系的材料,详细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不会导致该债权消灭或债权人丧失有关权力,在清算终结之前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清算组仍应进行登记。
2、债权核定:清算组在接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制作债权登记册,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核定,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核定意见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关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期限及不起诉情形下清算应如何进行等问题,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如果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债权核定有异议,但在收到通知后没有起诉的,不影响清算程序正常进行。为此清算组有必要在债权核定意见中明确告知逾期不起诉的不利后果。
(五)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应在债权登记及核定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清算日前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根据设计报告制定清算方案,并将清算方案提交公司权力机构确认。清算方案应详细记载公司财产情况,财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解决方案及剩余财产分配方案等内容。清算方案必须经公司权力机构的书面确认。在清算方案未得到公司权力机构确认之前,清算组不应执行该清算方案,以避免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而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执行清算方案(不分先后顺序)
1、资产变现
资产变现可以采用自行转让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公司对现有资产进行处分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为了避免因资产变现价值过低,导致以后债权人可能行使撤销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资产转让价值不要低于评估值或市场价格的70%。
(2)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税时,针对企业申报的资产变现价值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价值评估报告,按就高原则从实际转让价格和评估价格中核定资产变现价值,作为征税依据。因此为降低税务风险,清算组在对资产进行处分之前,最好未退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清算财产进行评估。
(3)由于某种原因,如果公司资产根本无法变现,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损失鉴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对外债权的催收
清算组应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予以催收。
关于清算过程中尚未到期的企业债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公司清算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即将灭失,因此可以比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已经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但因提前偿还债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企业应给与赔偿。
因债务人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经过诉讼(或仲裁)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认定为财产损失,进行损失鉴定,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3、尚未缴付的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不影响公司依法清算。但企业清算时,还未缴付的注册资本(包括未到缴付期限的注册资本),应包含在清算财产内,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公司股东在未缴付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费用包括清算过程中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会计师审计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为了清算的正常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于清算之前没有对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而相关职工均已离职并没有向公司主张权利,该情形下企业是否必须缴足社会保险费用后方能完成清算?对此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个人意见认为,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在清算结束之前职工没有申报权利,该不影响企业清算并注销。其他应进入社会统筹帐户的社会保险费用,清算组应依法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并缴纳。
5、补缴清算日前的欠税
通过清算日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清算日前当期应交而未缴或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各项税款。在内外资企业企业所税统一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的减免待遇,而享受税收减免待遇的企业应保持一定期限的实际生产经营。如果企业未满规定经营期限而解散时,应退还已享受的减免部分税款。其中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未满10年而解散,已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应退还。
(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已享受退税(增值税)但未满5年解散,应将退税部分返还给税务机关。
(3)外商投资企业以利润境内再投资并享受再投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未满10年而解散时,应退还前述已享受的减免之所得税税款。
6、免税物品处理及补缴关税
企业应根据《海关加工贸易下货物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加工贸易未核销部分补缴关税,并进行加工贸易手册的注销。所有海关监管物品解除监管后,海关向清算企业出具《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单》,企业据此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未过监管期(5年)的免税进口设备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按照残值补税)和增值税后,销售给境内企业。如果境内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且该外商投资企业尚有免税进口设备的额度,经海关同意后,可以不缴关税,通过结转方式将设备转移至境内外商投资企业。
(2)无法再境内变卖的设备,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向境外退运。退运时应经价值评估,并由投资方或境外接受设备的企业支付相应对价,该对价作为清算企业的资产变现价值进行清算所得税申报。
7、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出口单位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凭解付行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不能办理出口收汇核销,该部分产品出口将视为内销,税务机关将征收相应增值税。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境外客户破产等原因,无法收回货款的,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未收汇部分的外汇核销。
(2)关于清算企业与同一国外客户之间的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能否抵消的问题,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个人认为如果对外债权债务事前已经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并且是相互间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相互抵消。
(3)关于未经外汇管理局登记的清算企业对外债务付汇问题:经清算组核定,虽认可境外债权人对清算企业的债权,但因其事先未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债登记,因此在购付汇时可能存在一定障碍。该种情形下,境外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以有效判决或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向境外债权人付款。
8、清偿对外债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欠缴税款后才可以清偿对外债务。企业的对外债务,主要发生于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中,对于清算过程中如何处理合同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实务中应注意:
(1)清算企业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解除权。清算企业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享有有解除权,法律没有详细的规定。个人认为,企业解散后实际上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根据《合同法》以及比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企业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具有解除权。
(2)清算企业解除未履行完毕合同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清算企业因解散而解除对外签订的合同,依法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赔偿责任的范围上是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目前有一定争议。个人认为应比照《破产法》第53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企业如解除未履行完毕合同,应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9、应诉以及对判决的执行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企业常因涉及诉讼或仲裁,导致清算程序被迫中止或长时间拖延。诉讼或仲裁对企业清算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清算企业资产被法院查封或冻结、扣押,导致清算组无法按既定清算方案进行清算。
(2) 因清算企业涉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致使
清算企业的清算活动随诉讼案件被长时间拖延,此不仅给清算企业增加了成本和费用,而且可能造成清算企业资产贬值。
关于如何排除或降低诉讼对企业清算活动的影响,个人认为可以考虑采取将相关案款提存或预留方式予以解决。也就是说,从清算企业的货币资产中提取与涉诉案件相同标的额部分资产,将该部分资产交至法院保全或通过公证机关提存作为债务担保资金,然后公司清算活动正常进行乃至注销。公司注销后如经法院判决,事先预留的债务担保资金有剩余时可由清算企业的股东支取。
(七)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申报并缴税
1、委托中介机构制作税收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应对清算期间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清算企业。税收清算报告主要反映企业清算期间有无应缴清算所得税。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以及缴税
企业应在清算结束后(财产变现、债务清理完毕后)向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相关税费+清算期间经营性收益-清算期间经营性费用+债务清偿损益。
根据规定,企业在申报清算所得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产盘点表,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3、清算企业分配给股东的企业剩余资产,应进行源泉扣缴,缴纳所得税。
企业在申报清算所得税时,应一同申报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清算企业股东,但由清算企业代扣代缴。如清算企业的股东为企业时,股东仅就分得剩余资产减去未分配利润及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清算企业的股东为个人时,应就其实际分得的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制作清算报告
1、委托中介机构对清算期间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反映清算期间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以及税务缴纳情况等,企业在注销相关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该审计报告。
2、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主要反映,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以及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等。清算报告作为企业清算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不仅起到监督清算组清算工作的作用,而且是注销有关证书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3、公司权利机构确认清算报告
清算组在制作清算报告后,应提交公司权力机构进行书面确认,只有通过公司权力机构的确认,清算报告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4、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
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利机构确认后,清算组可以将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除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企业清算后剩余资产外,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按照章程和协议规定分配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如企业章程和协议没有规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在注销外汇登记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完税证明后,可将股东分得的货币资产向境外汇款。向境外汇款时应提交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审批机关的批复、清算审计报告以及清算报告等材料。
(九)向外经贸局缴销批准证书
清算组在制作清算报告并经公司权力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应提交清算报告及清算审计报告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办理注销手续,并取得审批机关的回执文件,以便下一步程序时使用。
(十)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在取得审批机关回执后企业应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主要提交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清算报告,财务核查账册,税务登记证,海关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十一)向工商管理局注销公司登记
在上述办理完上述注销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清算组应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复,董事会决议,清算报告,相关部门注销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