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熊海)年终岁末是辛苦耕耘一年后收获的时节,但有的企业主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后卷款潜逃,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记者近日从福田法院了解到,2017年该院共有两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决生效,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告人予以刑事惩戒。法院提醒,当老板拖欠员工工资并且数额较大时,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中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刘某系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2月,刘某宣布公司破产,并从公司账户提取人民币87000元后潜逃至辽宁省。至此,公司停止营业,拖欠李某等百余名员工的工资。3月7日,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需支付李某等142名员工自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86723元。3月4日,刘某在辽宁省被民警抓获。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福田法院提起公诉。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罚。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