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补充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09-18 | 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破产案件质效,充实管理人队伍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将于2017年9月开始选拔中介机构充实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加入本院管理人名册应自行申报。申请主体应为符合破产案件管理人条件、在深圳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清单、申报表格等材料可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www.szcourt.gov.cn)下载,申报表格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12份。


2、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社会中介机构重复申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被本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或者被本院淘汰出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自除名或者淘汰之日起未满两年的不得申报。


3、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17年10月 19日至20日到本院指定地点(一楼诉讼服务大厅)集中提交申报材料。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本院将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


4、此次入选的机构将被编入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担任三级管理人。已经在册的中介机构不参加本次选拔;


5、本次选拔以专业能力考试方式进行(100分制),以60分为及格分,所有报名机构应派出至少5人参加考试,以参加考试者的平均分作为该机构的最终得分,中介机构得分不足60分者不能入选,参加考试个人得分不足60分者不得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6、本次考试的范围为:破产法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参考书籍为:《破产法》(李永军、王新欣、邹海林、徐阳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破产审判手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一篇、第二篇第一部分、第三篇、第四篇第二部分;


7、本次拟选拔50家中介机构,按照律师事务所70%、会计师事务所10%、破产清算事务所20%的比例进行录取,考试合格达不到比例的,相应名额暂时不录取。


报送材料的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联系人:   陈科        郝助理        

联系电话: 83535303    83535795           


特此公告



【深圳公司破产律师刘洋 解读】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包括接管破产企业、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审核债权等,其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并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也是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改革的重要一环。


深圳的破产审判一直处在全国领先地位。2016年,深圳中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412件,审结120件,在审案件和结案量均创历史新高。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破产管理人数量却未增加,这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无疑会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深圳中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仅有27家中介机构(*原有29家,经考核,已淘汰2家),其中:律师事务所20 家、会计师事务所3家、清算事务公司4家;一级管理人6家,二级管理人14家,三级管理人7家。破产管理人库亟待扩容!


此次深圳中院补充管理人名册的举措是非常及时的,一方面可以大大缓解管理人不足的缺口,加强管理人优胜劣汰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广大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人事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提供通道,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管理人队伍。


我们希望深圳中院能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拔和考核机制,在不断充实管理人队伍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现有管理人的考核;既要激发在册管理人的忧患意识,防止铁饭碗心态,也要为优秀中介机构、人员进入管理人队伍保留畅通的进入通道,让管理人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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