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破120号
本院已于2023年3月16日裁定受理深圳市亚太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深圳市亚太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亚太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5月2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楼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负责人:卢林;联系人:宋青、陈铖;联系电话:0755-83515666-8385、83515666-839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亚太众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精研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