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破402号
深圳市宝安区饮食服务总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3日裁定宣告深圳市宝安区饮食服务总公司破产,并终结深圳市宝安区饮食服务总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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