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全面推进
2017年3月1日起实行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要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配合去产能、去库存等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各地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已达到39个。仅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注吊销企业合计129.4万户,同比增长83.9%,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61.2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