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富中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公告(2022-08-30)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11-02 | 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破525号



本院根据王长征的申请,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博富中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为博富中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博富中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2月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11楼;负责人:韦李红;联系人:韦李红、江招銮;联系电话:13570855737、15019249535;传真:0755-82947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富中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博富中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博富中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4日上午9:30于本院破产庭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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