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131号
申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楼自编C区4楼、14楼、4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350XP。
法定代表人:陈彦卿。
被申请人: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269461。
法定代表人:王永芝。
经申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公司”)同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以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盈信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被申请人瑞盈信融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粤财信托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瑞盈信融公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粤03破申212、213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粤财信托公司对被申请人瑞盈信融公司的破产申请,申请人粤财信托公司因不服我院作出的(2020)粤03破申212、213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0)粤破终83、8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0)粤03破申212、213号裁定,并指令本院受理申请人粤财信托公司对被申请人瑞盈信融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令本院受理申请人粤财信托公司对被申请人瑞盈信融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黄新
审判员夏静
审判员张睿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