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破申392号
申请人: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小平。
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肖小平,注册资本1100万元,股东为朱培植、周梅萍,持股比例分别为80%、20%。2022年3月1日,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其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申请人资产总额7329.35元,负债4472887.24元,净资产总额为-4465557.89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申请人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申请人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依据股东会决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胜星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谢继宇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