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破产下的债权债务清理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10-22 | 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专项服务之公司解散、破产下的债权债务清理

   

 

在公司清算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处理得好坏直接涉及公司清算是否成功,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问题。因此,在公司清算中,一定要重点关注债权、债务的清理问题。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或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债务,是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是分离的,即便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再偿还债务。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因逃债等原因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6)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认为,公司应把重点放在债权清理上。债权清理到位,收回的款项多,那么,用于清算和偿还对外欠款的的费用就会增加,不仅有利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与债权人的和解。

    

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绝不仅仅是简单的打电话、发催款函就可以了,必须多管齐下,综合运用债务冲抵、以物抵债、诉讼仲裁等多种手段,以期能在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收回欠款,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推进清算进程。

    

因此,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建议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应聘请专业的清算律师,以便更好地将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与公司的清算相结合,避免给清算工作拖后腿。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团队为需要解散或濒临破产的公司提供专项债权债务清理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提供债权债务清理的法律咨询;

●起草、修改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指导、实施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经公司授权,代表公司提起或参与诉讼;

●代表公司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

●草拟债权债务和解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出具债权债务清理相关法律意见书;

●其他与债权债务清理相关的事项。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团队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要及服务内容协商收取合适的律师费,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请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随时联系深圳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我们将及时作出回复,并严格保密。

 


公司清算与破产律师的联系方式

首席清算&破产律师:刘洋 律 师

咨询&委托电话:+86 135-1061-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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