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股东(董事)责任追诉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7-11-17 | 3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破产公司股东(董事)责任追诉


——公司破产后,债权人直接向破产公司股东(董事)提出追索


 


依公司法,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股东出资到位的情况下,股东是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但是,股东的这种“有限责任”并非是绝对的,在股东未依法或依章程履行相关义务,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股东可能就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即使债务人已经被法院宣告破产,其仍然可以基于债务人股东(董事)未履行相关清算、财产/帐册保管义务而进一步追究债务人股东(董事)的责任,实现债务主体的转移,令债权得以重生,而不必因债务人公司破产而沦为坏帐。

    

具体而言, 在下述情形下,即使债务人公司已经被法院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向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董事提出追偿或索赔: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4)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上述第(3)、(4)种情形在破产实务中较为常见,具体表现为,法院会在破产宣告/终结裁定文书中作如下或类似表述:因未能接管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或相关文件灭失)导致无法对债务人公司进行全面清算。

 

但遗憾的是,很多债权人并不了解自己享有的上述追索权利。在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及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少债权人就认为自己未获清偿的债权已无希望,当做坏账处理了。

    

法律从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债权人应善用自己手中的权利,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超出诉讼时效。


作为专业的公司清算与破产业务团队,我们拥有丰富的公司清算、破产、债务重组、清收经验,我们有能力为债权人提供破前、破中和破后各个阶段的法律服务。对于债务人公司破产终结且属于未能全面清算情形的,我们将根据债权人的委托采取协商、诉讼等多种手段向破产企业股东提出追偿,以最终实现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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