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是否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请示的答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3-06-27 | 18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3年6月27日 〔2013〕民二他字第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3]107号《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是否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债务人未付款项的滞纳金应确认为破产债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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