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3破155号
因本案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且无人垫付审计费用,管理人未能对广大公司开展清算审计。根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深圳前海广大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深圳前海广大科技有限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裁定宣告深圳前海广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深圳前海广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