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3破56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管理人以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案破产费用为由,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裁定终结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商事主体资格继续保留,不进行注销登记,深圳金康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