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6-05-23 | 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要点提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具有挽救希望的,可以裁定予以重整,通过协调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获得新生。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管理。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债务人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索引]  


吴中区人民法院(2008)吴民破字第1号(2008年4月29日)  


[案情]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申请人: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5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债务人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新苏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吴中法院申请对雅新苏州公司进行重整。  


[审判]  


吴中法院经审查查明:  


雅新苏州公司于2002年4月29日经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由创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雅新投资(苏州)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所占股份分别为77.5%和22.5%,注册资本4000万美元,系外商独资企业。[1]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数字电视机、数字照相机、新型电子元器件、柔性线路板及相关产品。创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雅新投资( 苏州)有限公司均为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的全额子公司。2007年5月,由于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公告其上年度财务报表存在潜在错误,台湾证券交易所停止该公司股票交易。2007年11月14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将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的管理权裁定由重整人行使,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的重整人赴苏州接管了雅新苏州公司后,于2008年1月22日宣布放弃对雅新苏州公司的主导权。  


雅新实业股份(台湾)有限公司重整期间,台湾士林地方法院限制该公司、同时也是雅新苏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开台湾。同时,由于雅新苏州公司关联企业多,经营不独立,管理混乱,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由于银行借款不能按期归还,雅新苏州公司的15家债权人银行组成银行团并签订框架协议,成立了债权银行协调小组,推举5家银行作为代表,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雅新苏州公司破产重整。  


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雅新苏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于2008年4月29日裁定:准予对雅新苏州公司重整。  


裁定宣布后,雅新苏州公司的重整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选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雅新苏州公司  


吴中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收到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等五家银行破产重整申请,同月29日通知雅新苏州公司临时负责人,在其收到重整申请后,法院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该临时负责人没有对重整申请提出异议,并表示放弃异议期,吴中法院便于29日裁定受理并送达雅新苏州公司。由于本案受理时,苏州尚无破产管理人名册,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吴中法院以报纸公告方式公开招聘管理人,同时债权人银行组成的银行团向吴中法院推荐了管理人。裁定当日,吴中法院指定银行团推荐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作为重整管理人,接管了雅新苏州公司。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的申报、审核和确认  


2008年5月8日,吴中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受理雅新苏州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并公告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对于雅新苏州公司帐面有记载的478家债权人,吴中法院委托管理人全部用挂号信通知。公告期内,共计378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49.6245亿元。  


2008年6月28日,吴中法院主持召开雅新苏州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67家境内外债权人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占申报债权人总数的70.63 %。法院向债权人宣布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重整管理人汇报债权申报和核查情况、通报审查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决定雅新苏州公司继续生产事宜。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分别以确认债权或拒绝申报的方式通知各债权申报人。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14.9624亿元,受理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0.9136亿元。债权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申报人对管理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请裁定。根据债权异议人的申请,2008年10月15日,吴中法院分别对雅新苏州公司重整案中有关债权申报异议进行了裁定,裁定确认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等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上海崇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成立。确认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为12.93022亿元,其中员工债权13笔,税务债权3笔,有担保的债权10笔,普通债权346笔。  


重整期间,吴中法院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雅新苏州公司进行资产评估。2008年8月5日,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吴中法院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显示,雅新苏州公司资产评估值为-21970.42万元。  


三、引进战略投资人  


自接管雅新苏州公司以来,管理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了寻找战略投资人的工作,在《华尔街日报(亚洲版)》、《南华早报》、《中国日报》等媒体上发布了引进投资者的广告。先后有花旗国际亚太企业创投公司、昌升国际投资集团、美国亿泰证券集团、创研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20多家潜在投资人前来接洽,但由于对投入大量资金且一次性偿还大部分债务没有达成一致,这些潜在投资人均放弃了投资。最后,通过对投资者实力与重整方案的评估,选定悦虎电路有限公司(英文名Tiger Builder Consultant Ltd.)为投资人。该投资人的重整思路是:投入营运资金,摆脱公司困境,变更公司股权,整合两个公司的资源,形成“线路板生产+电子组装+实验室”的经营模式,切断雅新苏州公司与台湾雅新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联系,杜绝雅新苏州公司的资金和利益输出,并提出了偿还所有债权的清晰的还款计划,获得了管理人的推荐以及主要债权人的共同接纳和支持。  


四、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  


2008年10月8日,管理人向吴中法院递交了雅新苏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计划:投资人悦虎电路有限公司投入3500元万人民币[2],获得雅新苏州公司100%股权和经营权。雅新苏州公司的法律主体不发生变化,100%偿还经法院确认的所有债务,偿债方案是:员工债权、税款在2009年4月25日前全额清偿;200多家8万元以下的小额债权在2009年6月25日前全额清偿;债权银行垫付的重整申请费用在2009年6月25日前全额清偿;非小额普通债权及优先担保债权将从2009年第三季度起至2012年第一季度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本金自2012年第二季度起分四年按比例偿还,并在2016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通过融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余额;银行债权中2008年4月29日之前结欠的贷款利息从2009年第三季度起分三年摊还。  


2008年11月8日,吴中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雅新苏州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员工债权、税务债权、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出资人五个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由公证员对重整草案投票表决进行现场公证。表决结果为:员工债权、税务债权组100%通过;担保债权组12人出席,11人赞成,表决赞成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93.21 %;普通债权组248人出席,240人赞成,表决赞成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比例为81.20 %。由于雅新苏州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原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原出资人代表反对。管理人与原出资人代表进行协商后,再次表决,原出资人代表仍未同意。吴中法院又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中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专家意见,上海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基本符合规范,方法选择及实质性价值使用合理,评估结论客观真实。  


吴中法院认为,根据评估报告,雅新苏州公司已资不抵债,出资人对公司的财产已无实质利益。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所有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该院2008年12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批准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吴中法院作出公告,雅新公司的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评析]  


本案是破产法实施以来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外资企业的典型案例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严格公正,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全力以赴消除重整进程中的各种障碍,实现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的双重目标,在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同时,兼顾了社会利益。  


重整制度重点在于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依赖债务人自身力量,在债权人的谅解协助下,自救自助以完成重整工作。因此,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被多数债权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否完成,不但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也有赖于重整程序进程安排科学合理。人民法院应当均衡考量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适当介入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苏州市、吴中区两级政府组成雅新重整案工作组,并多次召开协调会议,营造了雅新苏州公司重整的良好外部环境。吴中法院居于监督指导地位,在出资人组反对重整计划的情况下,从维护债权人和职工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基础上裁定雅新苏州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批准重整计划。  


本案审理中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  


1、重整计划置换公司股权,人民法院能否批准的问题  


企业重整往往涉及到对原股东股权的削减和股东权益的重新分配。在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立即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将不可能获得任何分配。因此在理论上可以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但是这并非唯一的调整方案。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立足于仍然需要依靠债务人股东的资金注入、债务人关联企业的原料供应或者销售渠道、与债务人股东关联紧密的原管理层的管理能力等,那么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博弈过程中,亦完全可能出现为债务人股东保留一定份额出资人权益的结果。实务中,也存在新投资者给予原股东象征性地保留5%以下的股份、或给予原股东一定情况下的优先认股权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原股东)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案中重整计划草案将原股东的权益削减为零。法院认为,一方面,由于企业净资产为负,如果依照破产清算程序,原股东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零,因此,依据“重整计划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的原则,对雅新公司原股东权益调整为零并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另一方面,重整计划草案立足于切断雅新苏州公司与台湾雅新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联系以杜绝雅新苏州公司的资金和利益的不当输出,债务人股东在企业重整计划中并无任何作用,没有为其关于保留一定出资份额的要求提供实质上的贡献与对价。因此,吴中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为确保资产评估的公平公正,吴中法院在已经对雅新苏州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又委托权威的评估机构对原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专家意见,为批准计划草案作出最终判断提供科学依据。  


2、破产申请期间对破产企业资产、财务与技术资料的保护问题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在法院决定受理前的异议期间内,法院必须采取一定措施防止破产企业利用七天的异议期转移资产、隐匿、毁损企业技术和财务资料等恶意行为。为解决上述问题,吴中法院通过向债务人进行法律释明灯方式促使债务人放弃异议期,做到当日裁定、当日指定管理人并当日接管企业,确保了重整企业的财产、技术不被转移,计算机不被未经授权操作。如果债务人不放弃异议期,法院也可以根据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本案在审理中的一些新做法  


1、重整管理人的选任,采取了公告选任和银行团推荐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担任,但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企业管理人效果不尽如意。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各地缺乏专门的破产管理事务所,而律师事务所缺少专业理财人才,会计师事务所缺少法律专业人才,并且都普遍缺少破产管理经验。如果企业需要恢复生产,管理人普遍缺乏公司运营经验。更重要的是,由于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担负重要职责,其管理水准与尽责程度对债权人利益攸关。因此,吴中法院采取了由主要债权人(银行团)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的做法,并接受银行团的请求,指定了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重整管理人。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成立银行团  


《破产法》没有银行团的规定。本案中,15家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银行之间因贷款种类多样,法律权益不一,利益发生冲突。银行团组成之前,多家银行分别起诉雅新苏州公司,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由苏州市银监分局牵头,组成银行团并签订框架协议后,银行间的意见得到了统一,做到了一个口径说话,行动步调一致,并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此外,他们还成立了债权银行协调小组,推举5家银行作为代表,提议召开协调会,处理重整事务,并针对雅新苏州公司的突发事件授权协调小组紧急处理,使重整涉及银行的事务得以顺利进行。  


3、采用网络表决方式  


破产法第87条规定,在部分表决组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反对组协商,并由其再表决一次。雅新苏州公司原股东代表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由于其身在海外,管理人与其协商,再进行第二次表决有实际困难,对此,管理人与之在网络上进行协商,并采取网络表决的方式让其再次行使表决权,保证了原股东的程序权利。  



[1]2003年9月1日,创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投资设立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吴中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同时受理了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重整案,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并于2008年12月19日裁定批准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

  

[2] 包括向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的投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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