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293号之二
2024年6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青流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管理人对深圳市青流投资有限公司的调查及接管结果,可以认定深圳市青流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深圳市青流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深圳市青流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深圳市青流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