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181号
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裁定受理中海华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管理人对中海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中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中海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裁定宣告中海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中海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