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7破5号之一
2024年2月28日,本院根据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接管到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财务账册等资料,但因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破产财产且债权人未同意全额垫付审计费用,无法对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审计。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裁定宣告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