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549号
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清算组担任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向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区建南路15号一层21#;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0755-21650757、1772794154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宝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下午2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通知全体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