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148号
2024年4月7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泰尼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深圳泰尼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账册,故无法对深圳泰尼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计。依据管理人对深圳泰尼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及负债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深圳泰尼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深圳泰尼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裁定宣告深圳泰尼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深圳泰尼君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