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430号
本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的(2023)粤破终21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沈承建申请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0月1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理想时代大厦16A;负责人:田力;联系人:田力、陈卓;联系电话:13809880670、1355489820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破产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