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380号
2024年6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破终18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受理柯永清对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6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0月2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239号新能源大厦A座11楼E13室;联系人:林子量;联系电话:0755-826435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4日15时0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须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