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产清算律师: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15-09-21 | 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其在提出破产申请时,除需提交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以及破产申请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


由于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能力提交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这表明:


其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材料的义务人为债务人,人民法院不应将此举证义务分配给债权人;


其二,即便债务人不提交上述材料,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不应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


其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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