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107号
2024年3月12日,本院裁定受理安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管理人对安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财产的调查及接管结果,可以认定安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安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亦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裁定宣告安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能(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