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241号
2024年5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付斯斯、袁玮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洁、段霏霏;联系电话:15989592069、137985721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中科利亨车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8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须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