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211号
本院根据李启明、黄可耀的申请,于2024年5月6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嘉正欣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思卓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嘉正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嘉正欣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7月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1311;负责人:兰健菊;联系人:肖宇、张茜;联系电话:17322367192、150230020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嘉正欣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嘉正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债权债务复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