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07破5号
本院根据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2月28日裁定受理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7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5层-6层,联系人:刘玉煜、邹旭双,电话:13530216208、1581743852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深圳市荣利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时间、方式等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