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3破48号
本院根据上海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22日裁定受理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A座26楼;负责人:朱容梅;联系人:朱容梅、徐敏灵;联系电话:13924654779、15994473412;传真:0755-883191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