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破500号
本院根据江灵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2月2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C座1902-1906号;负责人:曹羽;联系人:曹羽、李沁宇;联系电话:13502848267、180989032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中维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债权债务复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3月6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将以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便利债权人参会及行使权利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通知全体债权人。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