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首月:260人申请破产,8宗立案审查
来源:深圳特区报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04-13 | 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4月12日,深圳中院召开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自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8宗立案审查案件申请人中青年为主


多有创业经历


会上,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首批立案审查8个案件。


● 从申请主体来看,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


● 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


● 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深圳个人破产“首案”何时诞生,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深圳中院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申请有8件,目前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正在视情况安排听证,在法官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将分类处理。对这8名债务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予以受理,指定管理人接管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整、和解的协商,或者进行清算,在宣告破产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因此,对这8件个人破产申请,也只有在重整或和解成功,或者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才会产生有实质意义的“个人破产首案”。而要免除申请人偿还剩余债务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还需要到最后执行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或者经过免责考察期的考察时,法院才会裁定免责。


对这8件破产申请的审查,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个案财产、债务清理仍需要一段时间。对此,法院将严格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破产财产申报不全等问题比较突出


记者还注意到,由于个人破产是个新鲜事物,很多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认知不足情况,特别是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问题突出,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等情况。


● 如有的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


● 有的未将其个人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统一以其个人名义申报;


● 有的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


● 还有部分申请出现申报的债务规模与破产原因不相匹配情况。


此外,部分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这些债务是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的。


对此,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龙光伟表示,下一步,深圳法院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查审理的规范化。针对个人破产申请的各类情况,强化个人破产申请前咨询辅导机制,进一步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研究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健全个人破产事务配套制度,确保个人破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持续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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